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335号原告杨志强,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北清创意园2-2号楼。法定代表人田方金,总经理原告杨志强与被告中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书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