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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宏叶与常培忠、杨晓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叶,杨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宏叶(又名杨红叶),女,汉族,应县大临河乡留义村人。被执行人杨晓琴,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晋0622执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晓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全部工资,现因被执行人杨晓琴在本院限定时间内能主动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晓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工资冻结,卡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