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胡玉安与薛桂云、闫风君的民间借贷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安,薛桂云,闫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7号申请人胡玉安,男,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薛桂云,女,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闫风君,男,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胡玉安诉薛桂云、闫风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玉安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玉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桂云、闫风君工资款。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吕亚芹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