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8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05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1988年08月0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