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纪勇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勇,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76号原告:纪勇,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居民,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勇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纪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勇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00元,减半收取1634.00元,由原告纪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言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