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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豆红林申请曹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红林,曹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豆红林,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宕昌县城关镇大草滩村,农民。被执行人曹改琴,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宕昌县城关镇东苑宾馆附近,系宕昌县政务中心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改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改琴履行5000元后,至今未履行剩余案款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改琴在农行宕昌县支行的账号为62284840********的账户内存款依法予以冻结467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