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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建平、唐秀琴、杜艳梅、马宇轩与段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平,唐秀琴,杜艳梅,马宇轩,段小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783号原告马建平。原告唐秀琴。原告杜艳梅。原告马宇轩。被告段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平、唐秀琴、杜艳梅、马宇轩与被告段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建平、唐秀琴、杜艳梅、马宇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