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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顺风制衣厂与孙晓杰、杨科举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杰,杨科举,无锡市顺风制衣厂,张丽莉,刘学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杰,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科举,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顺风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勤新工业园区。经营者:王丹凤,该厂厂长。原审被告:张丽莉,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学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晓杰、杨科举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顺风制衣厂(以下简称顺风厂)、原审被告张丽莉、刘学军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该院认为,如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顺风厂为接受货币一方,故顺风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顺风厂所在地属该院管辖范围,现顺风厂向该院提起诉讼,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杨科举、孙晓杰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杨科举、孙晓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孙晓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青岛大嘴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嘴龙公司)与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鹿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上述约定管辖,由于杨科举、刘学军为被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本案已经由承揽合同转变成债权债务关系,且本案四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即墨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杨科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已经对刘学军所有的位于即墨市的房屋进行查封,将本案移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快速审理,大嘴龙公司与春鹿公司系主体混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查明,(一)大嘴龙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股东为孙晓杰和张丽莉,大嘴龙公司经股东决议清算后于2015年12月4日被工商部门注销。(二)2016年1月11日,顺风厂以大嘴龙公司股东对公司清算时未对其拥有的债权进行清算侵害其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刘学军、杨科举承担连带责任。(三)顺风厂向原审法院提供其与大嘴龙公司签字确认的“大嘴龙外协厂家生产计划单”3份。(四)顺风厂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杨科举、刘学军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还款计划”1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合同纠纷,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指引加以确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看,顺风厂和大嘴龙公司存在服装加工关系且大嘴龙公司尚欠顺风厂服装加工款,由于大嘴龙公司股东孙晓杰和张丽莉对公司清算时未对顺风厂的债权进行清算,侵害了顺风厂的权益,顺风厂据此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刘学军、杨科举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顺风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顺风厂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审查系程序性审查,上诉人主张以春鹿公司与顺风厂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孙晓杰、杨科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