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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李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团结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庸鸿审判员  徐 波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