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547号原告董某。汉族。被告侯某。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