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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光富与孙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富,孙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36号原告张光富,居民。被告孙克滨,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富与被告孙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克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富撤回对被告孙克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富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