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光富与孙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富,孙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36号原告张光富,居民。被告孙克滨,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富与被告孙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克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富撤回对被告孙克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富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