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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唐伟与马克军、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马克军,刘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马克军。被执行人:刘春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马克军、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2执字第7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春荣、马克军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