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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冰冰与梁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冰冰,龙红梅,三明市龙益贸易有限公司,梁明华,龙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8号原告郭冰冰,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龙红梅,女,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龙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龙红梅,董事长。被告梁明华,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龙江明,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冰冰与被告龙红梅、三明市龙益贸易有限公司、梁明华、龙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冰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龙红梅、三明市龙益贸易有限公司、梁明华、龙江明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郭锦梅提供的其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X幢XX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