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308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