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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308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