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贾鹏飞与张向阳、贾新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飞,张向阳,贾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贾鹏飞,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贾新安,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贾鹏飞申请执张向阳、贾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向阳、贾新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阳、贾新安向申请执行人贾鹏飞支付欠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张向阳、贾新安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向阳、贾新安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新安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