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南金博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中发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博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中发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9号申请人湖南金博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中发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炳旺,总经理。申请人湖南金博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中发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乘龙牌LZ4250MDB大货车,申请人用澧县中武乡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路虎车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中发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LZ4250MDB大货车和澧县中武乡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路虎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