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74号原告侯某,女,汉族,广西柳城县人,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廖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侯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协商离婚事宜,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彭银燕审 判 员 李美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