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喜顺、纪会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喜顺,纪会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1号申请人李喜顺,男,1951年11月12日生,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纪会茹,女,1969年12月16日生,住安国市。申请人李喜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纪会茹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李喜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喜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纪会茹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喜顺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