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王玉虎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李颖,王玉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特16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张广文,行长。被申请人李颖,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王玉虎,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李颖,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诉被申请人李颖、王玉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未在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