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7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