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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新永与安振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永,安振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65号原告姜新永。委托代理人郭协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振南。原告姜新永诉被告安振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姜新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新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新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