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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倩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倩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051号原告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迪永,总裁。委托代理人郭静,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被告杨倩倩,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倩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减半收取3904.50元,由原告山东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