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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9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建平乡后六家子村高本太屯。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黑鱼泡包金台村大包金台屯。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已外出打工,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