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魏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魏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140号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会稽路越秀花园会馆2楼210室。法定代表人袁国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铁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魏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魏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