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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侯正雄与高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正雄,高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侯正雄,无职业。被执行人高细军,无职业。原告侯正雄与被告高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高细军赔偿原告侯正雄截止至2015年9月12日的各项损失65413.5元。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4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