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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578号原告孙某,系秦皇岛市海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于某,个体。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问题接踵而来,争吵不断、矛盾尖锐,被告对家里的生活费用什么都不管,自已挣钱存着,时常向原告索要钱财,这些年来,原告的婚前积蓄已被搜刮所剩无几,这几年,被告看原告人老了,没有什么油水了,总是借故无理取闹、指责和刁难,原告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被告其实早就想离婚,但她通过不断向原告施加压力,逼迫原告先提出离婚,从而达到借机敲诈原告的目的。被告在家什么活都不干,吃完早饭就走了,晚上很晚才回家,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幸福。被告经常在外面和一些人吃吃喝喝、拉拉扯扯,没有尽到夫妻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判决开发区前进村46栋5单元8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约80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借给毛XX的8万元借款。被告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问题,这些年都是由我一直支撑这个家,原告的工资卡从结婚后一直由他自己掌管,我和别人合伙开美容院,自己有收入,经济上不需要原告供养。我早晨吃完饭后中午不回家,晚上六、七点回家是正常的,偶尔有晚回家的时候,原告陈述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属实。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因为不同意离婚,财产问题不需要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尚可,因性格原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有和好可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应该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有和好可能。本院经审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