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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6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湖北省长阳县榔平镇长丰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马娟丽人民陪审员  王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炜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