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6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湖北省长阳县榔平镇长丰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马娟丽人民陪审员 王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炜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