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渝与喻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178号之一原告叶渝,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节约街22号5-1。被告喻衣一,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本尊村喻家坪村民小组41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鹏润蓝海B区3栋24-2。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渝与被告喻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970元,财产保全费1430元,共计3400元,由原告叶渝负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