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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264号原告叶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