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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晓波诉李沛林、郑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李沛林,郑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102号原告王晓波,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沛林,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郑书东,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晓波与被告李沛林、郑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沛林、郑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李沛林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郑书东提供担保,当时被告约定2015年5月24日前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并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沛林、郑书东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李沛林由被告郑书东作为担保人向原告王晓波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1份、收条1份,分别载明:“借款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于2015年5月24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沛林担保人:郑书东2015.4.25”、“收条今收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李沛林2015.4.25”。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郑书东催要借款,郑书东在借条上做了标注。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当庭提交了借款条、收条各1份。原告称,借款条上除了担保人“郑书东”、身份证号、日期及旁边“10月份王晓波因李沛林借款没还找我要过钱,我没还郑书东”是被告郑书东书写并按的手印外,其他字迹均是被告李沛林自己书写并按的手印;收条是李沛林本人书写并按的手印。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李沛林、郑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波与被告李沛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被告郑书东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借款条、收条各1份,并经当庭出示,被告李沛林、郑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李沛林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郑书东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曾于2015年10月向被告郑书东催要过借款,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起诉,故原告要求被告郑书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李沛林、郑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沛林偿还原告王晓波借款人民币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沛林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王晓波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郑书东对以上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李沛林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沛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郑书东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聪洁-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