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泽明与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明,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初214号原告江泽明,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时恩,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支良,男,1963年4月7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黄柏香,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兰立斌,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瑶族,农民。原告江泽明与被告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时恩、被告兰支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柏香、兰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江泽明诉称,2014年7月14日,原告骑摩托车意外将被告兰立斌的三岁女儿兰欣颖撞到,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并另外支付了3000元作为赔偿款,按照交警的赔偿标准,原告已经足额承担了伤者的全部经济损失,然而被告拒不接受交警调解也不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以致小小交通事故案发至今不能结案。2016年2月18日下午,原告开着自己所有的湘E823**中型货车途经被告家门前时,三被告非法扣押了原告的货车和车上货物,原告报警,但警察出面依然调解不成,车上2300元货物也被货主拒收。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所有的湘E823**货车;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车停运损失6400元(按800元/天计算至车辆释放时止共8天),并赔偿车上货物损失2300元、停车费6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兰支良辩称,原告撞伤被告孙女,每次调解之后他又反悔,至今他都没有主动来把事情处理好,被告方被迫扣车的责任在原告自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原告江泽明骑摩托车将被告兰立斌的三岁女儿兰欣颖撞到,造成兰欣颖右侧胫腓骨骨折,在新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7天,江泽明支付了兰欣颖住院的全部医疗费并另外支付了3000元作为赔偿款,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交警调解不成。此后双方一直就赔偿问题没有形成共识,被告方亦不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导致兰欣颖交通事故案至今未结案。2016年2月18日下午,江泽明开着自己所有的湘E823**中型货车装着一车水泥、砂石,途经三被告家门前时,三被告将车辆拦住并非法扣押,江泽明当即报警,但警察出面依然调解不成。江泽明遂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被告向江泽明返还了车辆及车上货物,但强行收取了600元停车费。另查明,原告江泽明的车上货物已被货主接受,江泽明当庭对该部分赔偿请求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新宁县公安局麻林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江泽明撞伤三被告的亲人兰欣颖,三被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非法扣车的方式来侵害江��明的合法财产权,故应当承担返还被扣车辆及赔偿扣车期间损失的责任。但江泽明要求按照800元/天由被告赔偿扣车期间损失并无证据证明,本院按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5055元折算江泽明车辆被扣期间损失;兰支良无合法依据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泽明车辆被扣期间损失1206元,并返还原告江泽明停车费600元,合计1806元;二、驳回原告江泽明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由被告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江泽明已预交,被告兰支良、黄柏香、兰立斌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直接支付给江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鸿鸣审 判 员 邓安仲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