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秀媚、张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吴秀媚,张德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秀媚。被执行人张德钦。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秀媚、张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秀媚、张德钦支付欠款105423元、利息25301.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6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