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秀媚、张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吴秀媚,张德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秀媚。被执行人张德钦。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秀媚、张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秀媚、张德钦支付欠款105423元、利息25301.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6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