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丽都公司与孙唯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丽都实业有限公司,孙唯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73-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丽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都公司)。被执行人孙唯希本院在执行丽都公司与孙唯希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4年8月12日查封孙唯希所有的位于枣阳丽都公司6幢1302室单元房一套,限孙唯希在同年8月17日前履行义务,孙唯希未按期履行。同年6月25日,本院委托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同年7月8日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41629500元(含土地出让金)。同年8月31日本院以评估价为底价委托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同年12月1日本院将该房屋降价10%以3750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该标的在2016年1月7日拍卖中再次流拍。申请执行人丽都公司同意以流拍价375000元接受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唯希所有的位于丽都公司6幢1302室单元房一套作价375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丽都公司抵偿借款271689.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79810.10元,计351499.35元。扣除诉讼费2674.50元、执行费3975.34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61149.19元。余款13850.81元退付孙唯希。所抵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丽都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丽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