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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金泰米业公司与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普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胡夫晒,男,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陶铸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廖又奇,经理。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