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姜龙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488号罪犯姜龙。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龙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周朋飞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以(2009)冀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姜龙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1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姜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三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姜龙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九次;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共获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再次犯罪。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给予禁闭处分。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卜兆东、刘少华及罪犯证明人张滨、王锁超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并结合服刑期间被禁闭的情节,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以及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9年4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