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祖春与谭士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春,谭士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王祖春。委托代理人段小红,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被告谭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春诉被告谭士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春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祖春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英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