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章植与张娟、吴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植,张娟,吴冰,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章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娟,医生。被执行人吴冰,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安全,该××总经理。章植与张娟、吴冰、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章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资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难以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