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局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