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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娟与李学荣、吴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李学荣,吴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480号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李学荣,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吴芫,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李学荣、吴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学荣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住宅房屋三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住宅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李学荣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权XXXXXX、权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李学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毁损、转让、抵押。二、对李学荣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监证XXXXXX)予以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李学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毁损、转让、抵押。三、对李学荣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监证XXXXXX)予以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李学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毁损、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 飚审 判 员  徐翊翀人民陪审员  沈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