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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林传富、张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林传富,张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933号原告:王海红。委托代理人:林金。被告:林传富。被告:张飞琴。原告王海红诉被告林传富、张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