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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867号原告韦某某,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鲁海鹏,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