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苏日娜对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娜,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411号原告苏日娜,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原新城区宇兴五金标准件批发部经营者,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妍,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乌日罕,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瑛玥,北京中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日娜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日娜委托代理人杜妍、乌日罕,被告神州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童瑛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建施工呼和浩特恒大雅苑综合楼工程,自2011年9月起向被告供应电笔、铆钉枪、玻璃胶等材料。2013年12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材料款共计80290元,其中被告已付35000元,尚欠45000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承诺,待恒大公司与被告结算清楚后付清所欠原告材料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为此诉诸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材料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5789元(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均不予认可。1、原告与是与名叫汪国春进行的交易,但是此人并非项目工程的经理,也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结算的授权,无权与原告方进行货款结算。按公司的流程管理,公司要求所有工程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结算付款需要公司财务部进行确认。2、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过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呼和浩特恒大雅苑综合楼6及主大门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201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该工程项目部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笔、铆钉枪、玻璃胶等材料。结款方式为月结,买方每月支付卖方上月货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付清,合同中注明“此处视情况更改”。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落款买方扣有项目部的专用章,���国春签字。自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该工程于2013年8月竣工验收。2013年12月18日经双方对账,汪国春出具了欠条,上写明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共款80290元,已付35000元,尚欠材料款45000元未付。2014年10月8日汪国春在欠条上注明“以恒大结算为准付清”。由于至今未结清剩余货款,因此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所承建的项目确实存在,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双方的购销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原告没有查证汪国春是否为被告方的人员,也没有查证其项目章真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方负有为其项目部工程所需而购买的材料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如何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为被告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日娜材料款人民币45000元,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为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