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924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