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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山县新兴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新兴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