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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与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梓林镇金江村。法定代表人辜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邱小平,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都公司)与被上诉人盐边县德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钛都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川04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钛都公司的重整申请,现没有管理人接管钛都公司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金涛审 判 员  廖兴品代理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