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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刘小建、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刘小建,张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保19号原告张婷婷,女,29岁。被告刘小建,男,31岁。被告张静静,女,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刘小建、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静静所有位于博乐市北京路东艾湖金林国际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静静所有位于博乐市北京路东艾湖金林国际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花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