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台椒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王琴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王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台椒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被执行人王琴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椒民二初字第2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琴飞(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琴飞(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琴飞(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琴飞(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01×××01的存款人民币3516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玲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