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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泽玲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泽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皮匠沟**#。法定代表人: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章红,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泽玲。再审申请人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泽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