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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君与被告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5民初497号原告杨晓君,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贺士欢,西宁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西71号。法定代表人骆世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龙、芦林俊,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晓君与被告青海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士欢,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经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8)4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永宁白金公寓项目,由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第十一条补充条款约定:天然气接口费、防盗门与原有的电灶防盗门相抵。2013年3月被告告知原告尚欠5018元费用,如不缴纳所欠费用就不给房屋钥匙。原告当时不知是什么情况,就交费了。2013年9月原告回迁永宁白金公寓2号楼1283室后,才知道该费用为支付天然气入网费、集中碰、维修费等费用。此费用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条款相悖。综上所述,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原告支付不合理费用,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天然气入网费2580元、集中碰头费1000元、维修费1438元,合计501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永宁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次,维修费就是维修基金,是我公司代收,已转付房产局,原告如果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也是需要给房产局缴纳这部分费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双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2、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维修费用的性质如何确定?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开发建设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永宁白金公寓房地产建设项目。2008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原有位于小桥大街3号2号楼1单元3层133号房,建筑面积46.82㎡私产房屋交由被告开发,被告将新建白金公寓2号楼28层28C号房,建筑面积约91.10㎡(最终以产权处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回迁安置给原告;该协议十一条补充条款约定:天然气接口费、防盗门不再另行收费与原有的电灶、防盗门补偿费用相抵。2013年3月原告支付天然气入网费2580元、集中碰1000元、维修基1438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因上述费用收取是否合理,双方产生争议,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庭审后,原告就维修费1438元系维修基金,属合理费用为由,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于2013年3月向被告支付天然气入网费2580元、集中碰1000元后,被告即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亦未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存在,故原告的起诉超过时效期间,被告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