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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刘涛、焦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刘涛,焦丹丹,刘士杰,韩磊,宿祥玲,沈翔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6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刘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焦丹丹,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士杰,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宿祥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翔飞,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刘涛、焦丹丹、刘士杰、韩磊、宿祥玲、沈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